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一项厂房拆除工程被层层发包,各种不规范施工致使马某作业时高空坠落当场死亡,最终发包人和分包人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14年年初,昆山市某拆迁有限公司承揽了昆山市某有限公司厂房拆除工程。同年3月,昆山市某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明知郭某不具备钢结构拆除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拆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顶彩钢瓦及门窗拆除项目出售给郭某,并由郭某负责拆除作业。后郭某雇佣不具备钢结构拆除施工资格的马某等人实施拆除工作。然而,马某在屋顶拆除作业过程中,由于风比较大,吹动彩钢板碰撞马某身体,未佩戴安全带的马某失稳由高空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

  经昆山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认定,昆山市某拆迁有限公司承接钢结构厂房拆除业务后,未按规定编制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立拆除工程项目管理部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房拆除现场未设置防坠落网、生命线等安全防护措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昆山市某拆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安排不具备组织施工资格的个人负责钢结构拆除作业,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建设行业管理规定,安排不具备钢结构拆除施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实施钢结构拆除作业,对拆除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昆山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赔偿对被害人马某近亲属人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所在单位、被告人郭某对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安全问题虽说老生常谈,但人命关天,必须警钟长鸣!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管理者、生产者都必须树立这种认识,否则,很有可能付出的就是血的教训。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建设行业管理规定,在明知郭某不具备钢结构拆除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部分拆除工程出售给郭某,且在拆除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拆除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实属不该。分包人郭某雇佣不具备钢结构拆除施工资格的马某等人实施拆除工作,存在同样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