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李某的儿子从某大学毕业,在本市找工作四处碰壁。眼看儿子在家呆着没事,李某夫妇是心急如焚,到处托关系,找门路想把儿子的工作问题给解决。王某和李某系多年朋友,李某偶然得知某事业单位要招人,而该事业单位负责招录人员的领导和王某一个好友关系非常好。于是李某请王某帮忙把其儿子安排到该单位工作。王某表示需要活动经费,李某便给了王某5万元人民币,几个月后该单位招聘结束,而李某的儿子并不在名单上,于是李某便找王某问个究竟,王某表示李某儿子不符合单位招录岗位的条件,但是既然拿了李某的活动经费,肯定会给李某之子重新安排另一家事业单位的相同工作。后王某通知李某的儿子到市区某单位上班,李某的儿子在上班后发现工作竟然是跑市场拉客户,单位每天都在人才市场招工,直接应聘就能来,完全不需要托关系找人,遂从单位辞职。因没办成事情,李某遂找王某退还5万元,王某不肯,于是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说各自的道理,李某说花了5万元人民币就是想王某帮忙,给儿子进个好单位。结果儿子没有进想去的单位,以为王某或许能安排其进其他单位,差一点也就算了。谁知王某给安排个拉业务的活,根本不需要找人就能干,直接应聘就能干。给王某这五万块都干了什么?王某则很委屈,现在安排个好工作很难,这5万元人民币已经花了不少,用来跑关系,请吃饭,送礼,最后是因为李某儿子自己能力不行不能胜任岗位,而且后期已经给他安排工作了,钱不好退。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王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近年来法院受理多起通过花钱办驾照、考试、找工作等案件,结果事情没办成,要钱无果便诉至法院。想通过以不正当手段达到正当目的是这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很多人由于各方面因素不能或不愿通过正常程序实现自己的目的,于是想方设法托人找关系、花钱办事。如果事情办成,则平安无事;如果不能如愿,便反目为仇,诉诸法院,企图通过法院的司法强制力来帮助自己恢复受损的利益。这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全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法律只会保护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即使诉诸法院,花费时间和精力打官司,也只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不要企图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只是在无端浪费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