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不断繁荣起来,房屋的买卖和转让也不断做到手续规范、制度严谨。但房屋买卖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就会面临种种违约、延迟履行的情形。早已购买多年并且已经交付了全额房款的房屋,却被对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责令其限期搬出。来自江苏省东台市的陈先生日前就面临了这样一起匪夷所思的纠纷。

  2000年7月,陈先生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从张先生手中购买位于位于东台市南沈灶镇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后陈先生就搬入该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9月,张先生的儿子张某将自己的父亲和陈先生同时告上法院,以该房屋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而自己并未授权张先生出售该房屋为理由,要求确认2000年7月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刻,陈先生困惑了,涉案房屋是自己于2000年时购买的,当时就已经交付了房款并且入住,房屋所在地南沈灶居委会也早已将该房屋宅基地划拨给陈先生使用,只是购买后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在2015年的8月份自己还与张氏父子商量房屋过户事宜,自己怎么也想不通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怎么就演变成一起对薄公堂的经济纠纷。

  庭审当日,原告张某诉称自己于2015年8月回家探亲,发现被告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南沈灶镇的房屋房屋出卖给被告陈先生。涉案房屋出售时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当时仅十周岁,不具备处分能力,也未授权他人出售房屋,张先生未征得自己同意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系无权处分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张先生与陈先生于2000年7月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张先生则在庭审中辩称签订购房协议时认为房屋是自己盖的,所以就出售给陈先生。房产确实不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出售该房屋时也没有征求原告张某的意见。自己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权处分。

  陈先生则对张氏父子的陈述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购房协议应当有效,且已经履行十多年。购房时张先生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交给自己,证明他是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出的有权处分。同时陈先生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诉讼发生前的一个月左右陈先生和张氏父子还在商议签订一份过户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张某履行过户手续和陈先生提供补偿的相关事宜。而证人不是别人,正是原告张某的外公,也就是张某某的岳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张某的父母所有,建房时张某仅十岁左右,虽然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应当认定该房为张某及其父母所共有。因房屋本为张某的父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户主为张某的母亲。陈某在签订购房协议后支付了对价房款,获得了张某父母交付的宅基地使用证,并且实际使用该房屋至诉讼发生前。陈先生有理由相信作为原告父亲的张先生夫妇对房屋有处分权,签订购房协议是张先生夫妇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所以陈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

  同时陈先生已经在房屋中居住多年并且将房屋进行翻盖,张某在房屋转让后也曾多次回家,并且转让的房屋与张某及其父母的住房相距非常近,经过法院仔细核对证人证言,并且根据常理推定张某对于涉案房屋早已出卖他人应当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张某要求确认被告张先生、陈先生于2000年7月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先生心情激动万分,他说:“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被人起诉。感谢法院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做人还是应该以诚信为先。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如果张某继续拖延推脱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就起诉要求张氏父子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