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争执、小矛盾变成大纠葛
作者:凌波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次数:475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众多民事纠纷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是较为典型的一类民事纠纷。以太仓市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审理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约80起。虽然相比起诸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数,侵犯三权的案件数量不算多,但此类纠纷侵害的是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纵观太仓市人民法院该80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我们会发现,这些纠纷大多由一些小争执、小矛盾引起,由于纠纷双方未能理性处置纠纷,互不相让,以至于相互辱骂,大打出手,造成人员受伤,人际关系对立,因而成讼。
案例一:生意难做 三轮摩的司机为抢生意大打出手
2015年1月17日,在太仓市璜泾镇汽车站,同为三轮摩的司机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因为生意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互不相让,及至在汽车站拳脚相向。被告采用脚踹、手抓等方式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入院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殴打原告李某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未能理智解决纠纷,而是与被告争吵进而打斗,其自身亦有过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李某70%的医药损失,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负。
案例二:路面狭窄 两司机为开车让路问题拳打脚踢
2015年4月17日,被告郑某驾车行驶至太仓市沙溪镇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卡车相遇。因为路面较窄,原被告因开车让路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及至后来,被告郑某伙同其他人用锤子攻击原告王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受伤。被告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后,原告王某亦对被告郑某提起了民事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王某在与被告郑某发生纠纷时,未能理智解决纠纷,进而激怒被告。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判决被告郑某就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案例三:一心为了工作 两女职工为了调配机器互相撕扯
2015年6月17日,同为太仓市某模塑汽配公司女员工的原告张某、奕某和被告汪某在工作期间,因为调配机器的速度问题发生争执,及至相互推搡并拉扯头发,被告汪某用螺丝刀将两原告的脸和手臂划伤,因此被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皆认识到各自存在的错误,被告汪某亦同意给予两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了结本次纠纷。
案例四:田间地头 叔侄二人竟因小口角挥起镰刀
2015年8月4日,是叔侄关系且相邻而居的原告陈某元与被告陈某龙因琐事在田地里发生口角,原告陈某元一边骂一边挥手里的镰刀。被告陈某龙夺过原告的镰刀,因为原告陈某元的辱骂而怒火中烧,于是用镰刀的木柄砸向原告陈某元的腿,用拳头击打其面部,原告陈某元还手,双方因此扭打起来。原告陈某元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产生医疗费554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龙将原告陈某元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陈某元亦未能理智解决纠纷,而是与被告发生争吵并打斗,原告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确定被告陈某龙赔偿原告陈某元70%的医疗费损失,其他损失由原告陈某元自负。
【法官提醒】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由上述几个案例可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大多因小事而起,原被告之间也往往都是邻居、同事甚至亲人的关系,本应互谅互助,和谐共处。而就是因为未能相互谅解,宽以待人,且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在纠纷过程中互不相让,逞一时之快,由小吵小闹演变成了拳脚相向。这种处事方式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还要负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刑法,沦为阶下之囚。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遇方便时行方便,得饶人处且饶人,只要我们以礼相待,相信他人也亦定不会斤斤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