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面子替朋友借款担保 遇损友玩失踪自成被告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次数:481
每个人都有朋友,遇到事情找朋友帮忙也是正常的,但是交友应当谨慎,不要被别人几句好话一说便引为知己,更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为一些所谓的“朋友”做超出自己能力的事情。近期,市民刘某就是误交损友,为了所谓的脸面替这个朋友借款办理了担保。结果朋友经营不善,留下一屁股债务消失无踪。刘某顿时成为“接盘侠”。
近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了解,市民刘某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刘某为人豪爽,重义气,爱结交朋友。在一次业务过程中,刘某结交了冯某,冯某平时讲话幽默风趣、出手阔绰,没事就请刘某吃饭玩耍。刘某觉得冯某人很不错,也很够哥们。两人关系越发好起来。一次冯某请刘某吃饭,席间冯某突然唉声叹气起来,于是刘某便问缘由,冯某便称自己的公司遇到一点小状况,想向借贷公司借款,但找不到人帮忙担保。刘某借着酒劲,当即拍着胸脯愿意帮忙。随后,冯某与原告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出借人):周某;乙方(借款人):冯某;丙方(担保人):刘某;因乙方(冯某)经营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由甲方(周某)借给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借款期限十天;还款时间为当年8月14日;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全责规定期限按时还款给甲方,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肆倍加收罚息。”另刘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确认“以上违约责任我已经看过,我同意”的内容,并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向冯某、刘某催要借款,均无结果,后期冯某经营不善,留下一屁股债务消失无踪。人也联系不上。在此情形之下,周某一纸状书将担保人刘某告至法院,让刘某偿还冯某的20万元借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借款人冯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故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该类案件在当今经济社会下具有普遍性,广大群众不要因为朋友等人情关系而轻易为他人做担保,以免惹上“情面官司”。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借款人冯某系朋友关系,当时冯某找刘某为其借款做担保,并郑重承诺到期自己一定还款,不会让刘某为其承担责任。然后残酷的现实确是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刘某却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最后因为自己的担保承担了20万元的连带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注意,在借贷关系中,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案件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系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