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掉在地上的钱为饵趁机窃取财物 请别再中招
作者:鲁延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次数:394
走在路上看到一个鼓鼓的装有人民币的信封,可得小心注意了,这是盗窃分子实施作案的一个小把戏,让人在将要发一笔“不义之财”的心里,疏于对自身财物的保管而被人“掉包”。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刚刑满释放的胡明便拉拢自己的小兄弟南方,经两人预谋,分工合作,驾驶浙B6HC62黑色现代轿车,从安徽省明光市到扬州市、洪泽县、丹阳市等地,以外面为两张一百元面额、内部为数十张五元面额人民币包在信封内为诱饵,用“捡钱平分”的理由接近被害人,另以怀疑被害人捡到钱和黄金首饰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黄金首饰交出“查看”,后假装将黄金首饰及装有现金的信封包在袜子里一起给被害人“保管”,即趁机采用“调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的黄金首饰和现金。
2015年7月3日早晨,被告人胡明、南方驾驶浙B6HC62黑色现代轿车到洪泽县,在人民南路“凤凰和鸣”会所附近,以“捡钱平分”的理由接近被害人贾女士,并趁机采用“调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贾女士一对重约3.5克的黄金耳环。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938余元。胡明、南方共利用该方式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明、南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胡明、南方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胡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南方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胡明、南方多次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胡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南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