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盗窃所得黄金首饰仍收购 个体经营户获刑四个月
作者:鲁延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462
明知是盗窃所得黄金首饰而予以收购,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近期,洪泽法院对这起为盗窃团伙提供掩饰、隐瞒一案依法审结。
“胡山是我的老乡,他知道我开了一个黄金首饰翻新的小店,便对我说,最近手头紧要把自己家里的首饰低价卖给我,照顾我的生意。”被告人陈定来在法庭上陈述犯罪过程时说。以被告人胡山为首的3人盗窃团伙从2015年6月至7月间采用流窜作案的方式,专以中老年人为对象,以把250元钱包在信封内为诱饵,用“捡钱平分”的理由接近被害人,谎称信封内有黄金和钱,要求交出首饰予以“查看”,而后采取“调包”的方法窃取被害人的黄金首饰和现金,先后在安徽省明光市到江苏省扬州市、洪泽县、丹阳市等地作案五次。
“黄金首饰翻新本来就是小本生意,加之整个黄金市场的不景气,现在生意很难。6月16日,胡山送来一对重约4克的黄金耳环,他才要价500元,外行人都知道我这是赚了大便宜,仅这一次我就能白赚约400元。”陈定来说出暴利的贪念冲昏了她的头脑,即使意识到这些黄金首饰来路不明,但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和对财源的保护,他也铤而走险。“我之所以选择他,从老乡的角度说可以照顾他的生意,更重要的是以他的黄金首饰店便于掩饰我们的犯罪行为。”胡山在法庭上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山等四人盗窃他人黄金首饰,案值300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并分别给予四人相应的量刑。被告人陈定来明知黄金首饰为犯罪所得赃物,仍先后三次予以收购,收购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连线法官: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陈定来在明知收购的黄金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有犯罪的故意。从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看,作为黄金首饰经营户知悉黄金的市价行情,而以低于市价近三分之一予以收购,应该很容易分辨出此是盗赃物,而被告人陈定来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