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男子商某,曾因吸毒、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因窝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次被法院判刑,但却仍不走正道,竟从毒贩手中买来一支枪以防身。日前,商某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商某1981年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20岁那年,商某即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200元。此后,商革又因吸毒、赌博,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因犯窝藏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3月,商某刑满释放。其后,商某认识了暂住南通通州区平潮镇从事贩毒生意的江西永修县人淦家忠。2013年9月,被告人商某为防身,向淦家忠打听能否搞到手枪、子弹。2013年10月1日,淦家忠生日,广东毒枭陈程及商某等均前去祝贺,商某送去一万元贺礼,而陈程则送上一支手枪和八发子弹。淦家忠将收取的礼金退回,将手枪藏匿在家中。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商某和淦家忠等人在如皋市磨头镇见面交易,淦家忠等人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商某,被告人商某将人民币一万元交给淦家忠等人。后被告人商某将手枪和子弹带回家中藏匿在一只废弃的水缸内。2014年,公安机关在办理淦家忠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等罪名的案件时,发现商某犯罪线索,后被告人商某主动交待了本案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枪支为非制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军用子弹,对人体有致伤力;上述涉案子弹为军用手枪弹,其中五发有效、三发无效。2015年12月13日,陈程、淦家忠等人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商某认为,手枪系淦家忠赠予,而非购买,其给淦家忠一万元系生日贺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商某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从淦家忠处购买手枪,有被告人商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行为人淦家忠的供述和辩解,得到证人熊某等人证言的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商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扣押的手枪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