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主非法排放电镀废水 获刑十个月罚一万
作者:邵卫刚 吴欢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次数:476
电镀作坊经营负责人在未经环保审批,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镀加工。1月12日下午,常熟法院对2016年首起污染环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王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庭审现场20余名企业主参与旁听。
王某在常熟市辛庄镇望虞河边开设一家印刷辊筒电镀作坊, 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未经环保审批,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且将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渗坑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5年10月9日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该加工作坊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物质超标3倍以上,王某当天即至公安部门主动投案。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利用渗坑排放、处置含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污染物,且非法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没有经过任何环保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一旦排出去后就会对周边的土壤及饮用水源等造成极大损害,在倡导“美丽中国”“绿色发展”的今天,损害修复成本代价极高。希望通过此案的审判及宣传,提醒相关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个人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