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股东 股权归属起纠纷
作者: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538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股东权确权纠纷案件。十年前,昆山某化工厂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请求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名义参股20%,如今该化工厂有限公司发展步入正轨,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于该工业公司名下的股权归原告公司所有。那么,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我们来看一下详细案情。
2000年,案外人昆山某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厂)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东为欣欣公司(化名)。由于当时该化工厂改制后继续生产面临较大风险,故请求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名义参股20%,以提升公司形象,保证公司技改设施顺利上马并恢复生产。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同意协助名义持股,欣欣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200000元汇款至该工业公司名下,由工业公司再汇至化工厂作为注册资本金。但根据双方的意思,公司实际由欣欣公司100%控股,昆山市某工业公司仅是名义参股,不参与经营、管理、分红,不承担法律责任。现由于公司发展短板已不存在,为便于企业管理,明确产权,欣欣公司请求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将股权退还,但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却一直拖延,至今未能办理。欣欣公司认为,昆山市某工业公司代持股法律关系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工业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未实际投资,不承担风险,不享有盈利,应当协助将股权退还欣欣公司。欣欣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确认登记于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名下的化工厂的200000元的股权归欣欣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欣欣公司于2001年3月向昆山市某工业公司转账汇款20万元,同日该工业公司即向化工厂出资20万元,因当时未有书面约定,关于前述款项的性质,欣欣公司主张系其通过工业公司实际向化工厂的出资,工业公司认为系其向欣欣公司的借款,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为此,欣欣公司另提供了加盖工业公司公章的《关于20万元转账的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与欣欣公司的主张向吻合,并确认了工业公司系化工厂名义股东的身份。昆山市某工业公司关于该说明系其工作人员未经核实情况下加盖的陈述,涉及其内部管理的因素,在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推翻前述转账说明记载的内容并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20万元款项系借款性质的情况下,该理由不足以推翻欣欣公司的主张,因此法院确认欣欣公司为化工厂该20万元出资额的实际投资人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20万元出资额相对应的投资权益应由实际出资人欣欣公司享有,工业公司以工商登记为由否认欣欣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于法无据。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昆山市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昆山某化工厂有限公司200000元出资额相对应的投资权益归原告欣欣公司所有。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