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子要装修,房主将装修业务承包给装修队,装修工人在施工时将楼下的天花板打穿而漏水,造成损失,谁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负责该栋房屋的装潢工人刘某与承揽方王某赔偿原告史某财产损失3万余元,刘某与王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在外边务工多年的顾某用辛苦多年的积蓄在金坛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毛坯商品房,与史某是楼上楼下邻居。新房要装修,顾某将装潢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王某,让其召集工人进行装修施工,并与王某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刘某之前经常为他人做铺装木地板工程,便找到王某,讲愿意负责进行该栋房屋木质地板安装。刘某在铺装过程中将楼下的史某已装修好的房顶打穿数处,造成房屋漏水,家中多处家具受损,损失严重。史某要求楼上邻居顾某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顾某、刘某、王某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财产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与王某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该装修业务由施工方王某负责,顾某该栋房屋装修业务将其房屋的装潢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王某,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中风险应由承揽方承担。装修工人刘某在铺装木地板过程中,将楼下邻居史某的房顶打穿,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揽方将该工程转包给装修时,未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房主顾某在此次装潢中是发包方,自身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价评估部门出具的财产评估意见书确定的财产损失,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3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