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易惹祸 典型案例告诉你
作者:季光 陈美红 发布时间:2016-01-11 浏览次数:575
年关将至,亲戚朋友间小聚小酌一杯,本是助兴之事,但都说喝酒容易冲动惹事,这话可真的一点没错,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几起酒后冲动惹祸最终触犯法律的案件,希望能以此提醒广大市民,饮酒量力而行。
案例一、酒后与妻闹矛盾 放火泄私愤触刑罚
张某,酒后与妻子陈某因感情琐事发生口角,竟用盖棉被、浇色拉油的方式将家中凤凰牌电动车点燃以泄私愤,电动车被点燃后,产生明火,火势危及周边多家住户,可就在居民进行灭火时,被酒精冲昏头脑的张某竟举起菜刀阻止居民救火,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庭审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认识到不该只顾发泄自己情绪而枉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表示以后一定要少饮酒,切不可再在酒后干出此类触犯法律的事情。
案例二、醉驾刚被起诉 开庭前竟又因醉驾被逮
刘某,2014年9月9日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案件于2015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刘某送达了起诉书。不料,就在法院准备排期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刘某在2015年3月24日竟然又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次的酒精含量更是高达344mg/100ml。
后来,法院对这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危险驾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
案例三、琐事酿矛盾 酒后持刀阻碍民警执法
2015年11月的晚上,朱某酒后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遂持菜刀至太仓市某镇找寻陈某,并砸坏陈某暂住处窗户玻璃。太仓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出警,但朱某手持菜刀与民警对峙,采用言语侮辱,挥舞菜刀威胁、持菜刀砍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朱某被前来增援的公安民警抓获。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上面的几起案件,皆因酒后滋事引起,而近年来,因酒引发的刑事案件,更是大有上升趋势,亲朋好友相聚,难免推杯换盏,但不可贪杯误事,酒后兴起,更不可无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