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常理” 2万元“中介费”有了归属
作者:邮民四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338
近日,高邮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2万元中介费的民事诉讼,由于原告只向法庭提供了2万元的银行卡汇款单作为证据,最终其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被高邮法院依法驳回。
据悉,原告纪某向法院诉称:被告张某因承诺能够为原告联系到煤炭业务,而要求原告给付“中介费”2万元。2009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将2万元汇给了被告。嗣后,被告又向其索取了差旅费3 000元。之后,被告事实上并未为其联系到煤炭业务,亦未将上述款项退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中介费”2万元。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汇款单一份;二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差旅费清单一份。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通过银行给付其2万元是事实,但此款是原告用于偿还以前向其所借的2万元借款,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各自所陈述的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的原因,按常理分析都能成立。如果能够排除掉被告所陈述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所以,不能排除此款系原告用于偿还被告的借款的可能。相比之下,被告的陈述更符合逻辑,更趋于常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纪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