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句容老乡岳某和熊某,在外地从事装修工作时,因吃饭时讥讽对方吃的太多,引起争吵、谩骂、继而互相吵打,吵打过程中,岳某鼻子不慎被老乡熊某头部撞击受伤。经其他工友报警,两方才停止了争斗。双方同时被带到公安机关后,经民警说服教育,两人在派出所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本以为事情到此终止,那曾想5个月后,岳某鼻子伤情加重,不仅要手术治愈,而且还需家中静养三月。待病情痊愈后,岳某要求对方支付治疗鼻子骨折而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三万多元。而熊某却辩称,两人已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不同意再次赔偿。争执不下,岳某只好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病情加重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原告岳某与被告熊某系工友关系,在天津同一工地从事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工作。2019年8月10日18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移镇某小区房屋吃晚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互相殴打对方,致对方受伤、被告致原告鼻骨骨折、鼻部挫伤、鼻出血,同日,原告被送至天津市北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接警进行了处理,2019年8月11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互相认识到错误。2.岳某的自伤花费由老板景某承担、熊某自费看伤。3.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如有纠纷法院起诉。2019年8月13日,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医院表麻下行双侧鼻骨复位术。此后原告返回句容老家,5个月后,岳某鼻子病情加重。因原告岳某要求被告再次赔偿因病情加重后的损失未果,于2020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诉讼前,原告委托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向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损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20年1月13日,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岳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同为句容老乡,同在外地同一工地打工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因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双方互相殴打对方,致对方受伤,因双方的医疗费损失以在公安机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诉讼不再理涉。原告鼻子受伤后,过了5个月病情加重,原告的伤势加重与此前发生的打架具有因果关系,加之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未涉及其他费用,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起纠纷产生的原因等因素确定被告应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外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经审核,本起纠纷导致原告主张的除医疗费外的人身损失为:营养750元,护理费1710元,误工费12859元,交通费300元。原告的上述人身损失共计15619元,由被告承担50%为7809.5元。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