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空地二老对吵 动起手两败俱伤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6-01-04 浏览次数:445
只因占用楼下空地种菜一事,两名七零后老人搂不住火气,在院内互相争吵推搡,若非院内邻居相劝,还要上演全武行。结果其中一位伤了筋骨,将官司打到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卢某72岁,被告徐某70岁,双方住在一个小区。原告家在2幢1单元101室,被告家在3幢1单元201室,3幢楼位于2幢楼的北面。位于原、被告单元楼东面有一面围墙,围墙边有一块宽约70-80厘米的空地,长度一直从2幢楼墙根延伸3幢楼门前。2014年春天,被告及其妻对部分空地进行了整理,并种植了蔬菜,蔬菜种植范围一直从3幢楼阳台处至2幢楼前通道处,离原告家斜线距离为6米左右。2014年6月12日18时左右,原告告知被告不要继续向其所在单元楼墙根延伸方向继续种菜,被告见状很生气,双方遂发生了口角,后两人被周围邻居劝开。当日19时许,被告从小区外骑着摩托车回家,途经原告所在单元楼时,发现路面上有几块砖头妨碍通行,遂站在路边叫骂,原告在家听到骂声后,怀疑被告在骂自己,拿了一把锻炼的铁剑冲出家门,拿着剑与被告对骂,并拿剑指戳被告,被告见状向一旁躲避,并用右手抓着原告拿剑的右手就势向西边走了一点,原告就倒在地上。后双方被邻居劝开,被告松开手,原告也站起身。被告的妻子随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平息了纠纷,双方各自回家。可是事情没有就此了结。次日,原告发现自己腰部疼痛,且痛感有逐渐加重迹象,遂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门诊就诊,腰椎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其腰椎退行性变,胸12-腰1椎体轻度楔形改变,腰椎磁共振平扫报告单显示其T1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此后,原告一直在门诊输液治疗。后其向被告主张上述费用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起纠纷中,原、被告在纠纷发生前不久有过争吵,双方相互心存芥蒂,故在不久后被告发现离原告所在单元楼不远处路面中间有妨碍其骑行的石块后,遂破口大骂,却并未指名道姓,但原告却怀疑被告骂自己,并提剑出家门与被告对骂且用剑指戳被告,原告的行为引发双方的争吵并使争吵升级为肢体纠纷,原告本人亦在与被告的接触中倒地并致腰部受伤,原告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被告遇事不够冷静,未能妥善处理邻里纠纷,也存在过错,本院结合纠纷发生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认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自负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邻里纠纷再所难免,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手段解决,实在解决不了便通过法律维权,切切不可意气用事,像本案中的两位老人的所为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