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男童玩耍电动三轮车 撞伤他人家长车主均担责
作者:保建军 顾丽萍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310
三岁小男孩发动停在院子里的电动三轮车,并将上前阻拦的孙某手臂撞伤。11月16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父亲王某赔偿20000余元,车主李某赔偿13000余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011年5月21日上午,孙某带李某到其存放废品的王某暂住地的院子内收废品。李某将电动三轮车骑放在院内,没拔钥匙就去搬废品。王某三岁的儿子在院子内玩耍时爬上电瓶车并将其发动。孙某见状怕小孩发生意外,立即冲上前去掰车龙头。不料,孙某非但没拦住车,其右手还被撞到墙上,车子方才停下。
孙某手臂骨折治疗后,因王某和李某不愿赔偿,其遂于7月1日将他们告上法庭。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孩爬上电动三轮车并发动车辆将原告撞伤,应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停车后,未将车钥匙及时拔出,致使小孩通过钥匙发动电动车造成事故,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被告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