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因怀疑有瑕疵拒绝收房,后与开发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房屋未能交付,近日,黄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014年年初,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先生购买商铺两套,房屋于同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10月21日,黄先生收到交房通知。在验收房屋时,黄先生发觉房屋使用面积与样板房有差异,双方遂约定再行验房。其后,黄先生收到开发商来电,称欲回购该两套商铺,黄先生同意就回购进行磋商,然而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23日,黄先生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一份催促对方交房,但遭到拒绝,其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开发商辩称,其已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向黄先生发出了书面的交房通知,之所以未按时办理交房手续,完全是由于黄先生拒收房屋导致的,因此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期满时,黄先生因怀疑房屋有瑕疵而未收房,开发商也未交付,双方而是就标的房屋是否回购进行了磋商,对此,应认定双方暂停交房。11月23日,开发商在收到黄先生律师函后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应认定其违约。由于双方并未确定新的交房日期,根据合同法规定,法院酌定给予开发商5日的交房准备期,并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黄先生自11月29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