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维权。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主张的问题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但考虑物业服务确有欠缺,故判令业主仅承担物业费,无需交纳滞纳金。

  顾某是某高档小区的业主,于2010年3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同时签订了《入住合约》并按约定交纳了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但自2014年10月起,顾某便没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物业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案件审理中,顾某辩称,原告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未审计物业费使用情况;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损毁严重;3.原告承诺的对讲机、宽带等安装问题六年来未予安装;4.急修、小修超过规定时限(墙皮损坏、漏水),被告一年前报修的项目至今未予修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系原告物业服务区内的业主,被告自愿签订了《入住合约》,上述文件对物业服务的范围、缴纳费用的数额、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此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诉讼中,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保修问题、对讲机安装、燃气壁挂炉质量问题均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被告以此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部分路面损坏问题,因该路面属于公共部分,需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现因条件不成熟,无法动用维修基金修理,故被告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故原告主张的所欠物业费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4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