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手独资企业主 仍需对受让前债务担责
作者:鲁延 郑雪峰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501
颇有积蓄的李天踌躇满志,经过朋友的介绍接手一家驾校,兴冲冲地要挣回第一桶金,没想到,“第一桶金”没向他招手,一纸诉状却让他陷入了“天文”的债务中。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纠纷案。
和朋友一次偶然的喝酒聊天中得知淮安市某驾校准备转手,有意在这方面做出一番成就的李天,就央求着朋友做中间牵线人。在朋友的斡旋下,这笔交易谈的很顺利,也很成功。最后,他以比较满意的价格从原来的驾校业主严方手中受让该驾校。随后,他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对驾校进行“包装”,包括新买了两辆教练车,聘请了多名教练,使驾校在短暂的时间内焕然一新,很快走向了经营的正规,为了喜庆还特意为自己的驾校更改了新名。正当他踌躇满志的准备大干一番时,一纸法院传票让他心慌了。他这才得知,就在2014年4月,他与严某就这所驾校设施等转让达成了书面转让协议后,原驾校的债务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就将他与原业主和驾校告到了法院。
“我和驾校的原业主有协议,在转让前的债务由其承担,我只承担2014年4月21日转让后的债务,原告的债权发生在驾校转让前,该债务与我及现在的驾校没有关系。”李天在法庭上对自己成为被告并被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是不解地说。
法院审理认为,原驾校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严方借款,原驾校就有义务向严方承担还款义务。而李天的驾校系由原驾校更名而来,故必须偿还借款。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同时,因李天与严方对企业债务存在约定,其可在承担责任后依转让协议向严方追偿。
法官提醒: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虽然该驾校的后手投资人对原驾校进行了更名,但其继受了原驾校的资产,应承担原驾校之前的债务;李天与原业主虽然作了约定受让前的债务由严方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驾校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