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错”了的钱
作者:鲁延 朱玲玲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次数:55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在履行还款时注明其他用途后汇款,后又以汇款错误为名,以不当得利为名请求退还该部分款项。出借人收到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在洪泽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在洪泽设立工程项目部,并任命方伟雄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并负责该项目所有工作。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临时增加了工作量,出现20万元左右资金缺口,建设公司无暇顾及这边资金缺口。建设公司授权项目部负责人自筹资金,待资金周转过来后,便及时还上。方伟雄在当地朋友介绍下,找到了林晓华,提出向其借款20万元。2012年7月22日,方伟雄从林晓华处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已过还款期限,某公司仍未还款。经过多次催要都被方伟雄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搪塞,不了了之。2013年1月18日,林晓华接到了银行转账通知短信,某公司转入[支付租赁费]人民币248000元。
“公司误认为林晓华与钢管出租人有合伙、委托关系而予以付款并遭受损失,而林晓华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该利益,故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得利款248000元及利息”建设公司在起诉状中列出了自己的理由及诉求。“我与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也不认识其所称的钢管出租人,且某公司欠我的钱与转账汇款严丝合缝,我有权收取该款项,且这超过一年借款期的利息我还没有算进来。”林晓华针对起诉而答辩说。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向林晓华转账时,虽然备注的转账用途是租赁费,但这仅是其单方行为,与林晓华无关,林晓华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项目部负责人方伟雄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款事实也得到建设公司的承认,且在向林晓华转账时也是由项目部工作人员予以审批后直接转账汇出,故而对于建设公司提出的林晓华不当得利的观点不予支持,而对于林晓华提出的转账是向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辩称,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