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朋友一起聚会,喝酒在所难免,市民马某在聚会结束后请朋友帮忙推车,谁知朋友误将邱某的车子推走,被对方误认为是偷车贼,在平时也许几句话就能向对方解释清楚了,结果大家伙都喝了点酒,一言不合之下双方发生撕打,马某被邱某的“好兄弟”于某用啤酒瓶砸伤头部。近日,淮安清浦法院就开庭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672.30元。

  2014年5月29日晚,原告马某在一次与朋友聚会后因酒醉不能骑车,于是他的朋友王某便拿着他的车钥匙帮忙去推车,因为马某酒醉只是简单的说了停车的位置,王某便用钥匙开了停在那位置的电瓶车推走。后原告发现电动车并非自己的就让王某将车辆推回去。这刚走没两步就被两个冒着酒气的人拦住。原来当王某推车时被本案被告于某发现,当时于某发现王某将自己的同事邱某的电动车推走,误认为王某是偷车贼,于是又将邱某喊出来一块来找王某算账,两人仗着酒意要将王某扭送派出所处理,王某自然不肯吃亏,电话联系了马某等人过来,结果双方酒后都不肯退让,吵了半天后,原告马某见邱某骑车要走,非要讨个说法,便将邱某连人带车推翻在地,被告于某见同事被欺,捡起饭店门口的两个啤酒瓶对着原告头上砸去,随后双方便相互撕打起来,结果于某第一只啤酒瓶未砸中原告,第二只啤酒瓶砸中原告头部致原告受伤。后经诊断为马某为左颞部头皮裂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纠纷的起因是原、被告朋友因推错车产生口角,但在口角平息后,原告却上前将被告同事连人带车推倒,再次挑起事端,而被告看见其朋友邱某被原告推倒,遂拿起啤酒瓶砸向原告,促使矛盾升级,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可见,原告的行为是引起本起纠纷的原因,存在过错。而被告在原告将其朋友推倒后,未能理智对待,采取妥当方法处理矛盾,却用啤酒瓶砸原告,以致原告受伤,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本院结合纠纷发生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认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自负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设想如果被告扔的啤酒瓶砸到原告的身体重要部位,导致轻伤以上,那或许被告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喝酒,好好说话,相信这也不是大不了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人的社会生活,在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的情况下,仍须以法律来约束的言行,否则一旦任性踏出这条红线,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