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抢劫贩毒人员对方不敢报警,四川的拉某等五小伙从安徽不远千里奔赴南通,寻找贩毒女,只为“干一票”。谁知没抢到多少钱,不到十天五人就纷纷被南通警方抓获归案,并因持刀入户抢劫,2015年12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拉某等五人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一租住房内闲聊时,尔某称其听说江苏省南通市有一名贩毒的彝族女人很有钱,提议去抢劫该女子,且估算该女子被抢后也不敢报案,在场的其他人员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拉某等人先后从安徽省合肥市赶至江苏省南通市,欲寻找贩毒女未果。被告人吉某、尔某等三人留在南通继续寻找被害人,被告人拉某等则返回安徽省合肥市的租住地。

  2015年7月14日下午,尔某通过一名叫约某的老乡以购买毒品为由将贩毒女吉某约出,并事先安排被告人吉某、沙某尾随其返回住处,从而掌握了被害人吉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的暂住地。后被告人吉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拉某等人至南通实施抢劫,并事先购买了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

  2015年7月16日夜间,被告人拉某等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与被告人吉某等人汇合,前往被害人吉某住处实施抢劫,后五人又购买了菜刀、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并约定由被告人沙某在外望风,其余几人进行抢劫。

  2015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拉某等打探得被害人吉某已熟睡,遂将被害人吉某租住房的门撞开,蒙面持刀闯入屋内进行抢劫,因被害人吉某及同居男友反抗,被告人拉某持刀将两人捅伤,并当场抢劫现金人民币3000元、手机2部、黄金戒指1枚及净重11.97g的毒品海洛因2块。后拉某等将被害人手脚捆绑逃离现场,并乘坐一辆出租车欲转道上海返回安徽。在前往上海的途中,拉某等在出租车上听到警方在电台播报南通发生入户抢劫案,慌忙下车转乘黑车逃离南通市,并作案时佩戴的鸭舌帽都未及拿走,丢弃在出租车上。

  案发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即接群众报警,遂立即开展抓捕行动。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甲某等四人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拉某在四川省昭觉县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而被告人木某将从被害人处劫得的11.97g海洛因一直私藏在身,在被警方抓获时,为逃避处罚,将海洛因扔在公安机关的警车坐垫下,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木某的供述在上述地点搜查到海洛因11.97g。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拉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木某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均应当惩处。遂判处拉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