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时未满16周岁 能否索要误工费?
作者:魏群 池锋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次数:2575
2013年7月16日,付某驶小汽车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付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在事故发生时差6个月满16周岁,但是黄某已经在一家咖啡店工作了半年,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黄某发生车祸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可以参加工作的年龄,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承认误工费的存在。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黄某的误工费请求。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时是《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8条还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黄某在发生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误工的说法,更不可能要求误工费。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看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
我们应当了解,《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强调的是禁止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而并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退一步来讲,即使法律规定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与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实实在在的付出了劳动,那么他就应当获得与付出的劳动相对应的报酬,而且这种报酬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合法收入。故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黄某应当获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