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就贷款漏洞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李阳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07-09-28 浏览次数:895
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近来,该院在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过程中发现丹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中,存在对贷款者贷款的标准不一、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设置不合理、对抵押合同的审查不严等诸多漏洞,对此丹阳法院向丹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了上述问题并提出了四项司法建议。
1、严格贷款的审查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发放贷款时,应仔细核实贷款人、抵押人身份,避免出现他人假冒贷款人、抵押人签名的情况。
2、规范合同设置。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分设,将约束借款人的条款设置在借款合同中,约束抵押人的条款设置在抵押合同中,避免出现合同的混乱。
3、定期核实贷款人的还款情况。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人根本违约之前,及时通知贷款人应还款情况,并保持与贷款人的联系,防止到案件诉讼阶段找不到人的情况。
4、避免使用农村房产设定抵押的情况。由于农村住宅房与城市住宅房的性质不一,农村住宅房的转让仅限于村民集体小组内部成员之间,以免出现即使登记也无法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