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如东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许某因在学校食堂就餐时跌倒受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所在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许某是本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0742日中午,午餐学生已基本结束,仅剩下原告许某一人在吃饭,其余几名值日生在收拾碗、筷时,原告见值师去老师饭堂吃饭,即到另一张餐桌上吃菜,值日生王某见状,问原告要不要添饭,原告骂了王某一句后,即手拿碗、筷向外快步跑走,不小心被桌子脚碰倒,手中的筷子戳入右眼而受伤。事故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村医务室治疗,后多方医治经诊断为右眼贯通伤,先后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并构成八级伤残,造成原告各项损失50000余元,为此,学生许某将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小学在学生就餐方面,有就餐纪律,有值日制度,有带老师,措施落实基本到位,但在就餐结束与值日生值日交叉时,有不足之处,对学生仍有未尽管理之职,因此,对原告许某发生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从原告的年龄,跌倒的时间、原因、情节,学校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30%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