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在短短3年的时间内,累计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69箱。925,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海陵区先后向多人销售非法制造的“今世缘”、“五粮春”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9箱。20051019,公安机关在李某的租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今世缘”、“洋河蓝色经典”、“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标识21979件。经鉴定,以上商标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李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李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