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从南通中院获悉,为了切实规范法院警车、警灯和警报器的使用与管理,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该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的通知》。该《规定》从使用原则、范围和要求、派车方法和审批程序、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警车、警灯和警报器使用作了规范。

一、明确了警车、警灯、警报器日常管理和监督部门。《规定》明确行政装备处负责全院警车的年审、维修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警车日常管理由行装处负责落实,监察室对行装处管理警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明确了警车使用范围及要求。警车主要用于审判和执行工作、文书送达、押解人犯、司法执行及安全警卫等用途。持有正式驾照,具备娴熟的驾驶技能,经行装处考核合格的在职在编干警可以申请担任兼职驾驶员,行驶范围仅限于市区及六县市。

三、明确了警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警车的使用实行派车单管理制度,一律凭单出车。派车审批手续根据行车范围在本市及六县市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行政装备处领导审批;本市及六县市以外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行政装备的院领导审批。

四、明确了违反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警车驾驶人员无派车单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出车或不按派车单载明的时间和路线出车的,由驾驶员承担超出部份的油料等费用。造成行车安全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非因执行公务滥用警灯、警报器和道路优先通行权的,或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或公务执行完毕后,不按规定将警车驶回单位入库的,给予通报批评。

该院通过“四个明确”规定,把抓好法院警车、警灯和警报器管理作为改进法院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杜绝特权思想和官老爷作风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