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掩盖高利放贷现象增多应重视
作者:徐惠琴 发布时间:2011-11-17 浏览次数:566
东台法院反映以“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掩盖民间非法高利放贷现象日益增多,成为民间高利放贷者掩盖其非法行为的一种新形式,应当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穿合法外衣。“资产转让租赁协议”一般约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设备等进行收产以抵消债务,但设备并不实际交付,仍由债务人占有。债权人将其租赁给债务人使用,收取租金。
2、牟双重高利。民间高利贷中,债权人多数事先从借款中扣收利息,实际发放的借款数额小于借条中的数额。在签订“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时,债权人往往又要求债务人提供价值大于借条中数额的设备进行抵消,从而获得双重高利。
3、涉黑恶势力。高利放贷多与非法活动交织,因高利放贷行为导致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恐吓等案件日益增多。“资产转让租赁协议”多是在债权人用暴力威胁手段讨债时签订的。
4、设认证障碍。从借款行为到资产转让再到反租赁,合法的书面形式要加以推翻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而通过三道环节后,要认定原始的高利行为更加困难。
二、原因分析
1、逃避相关部门监管。目前因高利贷引发的恶性事件也逐渐凸显,国家相关部门对高利放贷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迫使高利放贷者利用“资产转让租赁协议”这种更具隐蔽性的形式“改头换面”。
2、对抗其他债权清偿。签订“资产转让租赁协议”的债务人多为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多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如进入破产清算或执行程序,一般债权只能按比例获得清偿。高利放贷者通过“资产转让租赁协议”将借贷关系转换成买卖关系,对抗其他债权人对“资产转让租赁协议”中的设备可能享有的按比例分配的权力。
3、持续获得非法利益。“资产转让租赁协议”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债权人源源不断地从债务人处获得租金,变相地以合法形式不断获得非法的高利。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案件审理中审核力度。法院审理涉“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案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有高利借贷迹象的案件,要严格审查证据,必要时对“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所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与协议中的对价进行比较看是否显失公平。
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有以“资产转让租赁协议”隐藏非法高利放贷行为线索时时,及时与公安机关衔接,对涉及的诈骗、暴力胁迫、人身威胁等情形的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借助侦查力量查证是否涉非法高利放贷。
三是建立涉高利放贷者名册。可实行民间借贷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归口审理,建立当地涉嫌高利放贷者名册。凡审理中发现涉“资产转让租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名册之内,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