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出台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作者:成效东 郁光华 发布时间:2007-09-24 浏览次数:854
本网盐城讯:为了进一步强化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做好当前乃至今后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信访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日前,该院依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全省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信访工作实际,制订出台了《滨海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该“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有:什么是“过错责任”。即在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中,发现本院案件承办人、所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或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中的要求尽职或尽职不到位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中列举了过错责任的13种情形:
1、不文明礼貌接待来访者,引发当事人强烈不满的;
2、不努力解决问题,满足来信来访者合理要求的;
3、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导致矛盾激化的;
4、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
5、因案件承办人所办案件违法或存在瑕疵而导致当事人上访的;
6、属于承办人、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来访事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长期拖延不办,甚至矛盾上交,把应由承办人或者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推卸给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7、与承办人或职能部门有关的越级上访、上访老户数量较多,长期得不到解决,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8、对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拖着不办或不如实报告处理结果的;
9、承办人、职能部门在办结案件后,未按有关规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多次越级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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