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地小便”这可能是幼儿园的孩子都知道的事情,但是34岁的万某却在这件事情上栽了跟头。

 

201010月的一个晚上,万某路过宝应某小区时,竟在小区的大门口旁若无人的解起了小便。保安解某看见以后上前制止,万某不仅没有停止自己不文明的行为,反而对解某进行殴打。这一幕被正好路过的李某、仲某和张某看见,李某等三人赶紧上前劝架。谁知万某不但对李某等人的劝阻置若罔闻,还用手卡住李某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这时,与万某一起的董某、梁某(均已劳动教养)对前来劝架张某和仲某也进行了殴打。最终导致解某外伤致头面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仲某外伤致左眼睑及面部软组织挫伤,张某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几天后,醒悟过来的万某主动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