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周某出生于19923月,初中即辍学在家。2010629日下午,周某至启东市汇龙镇圩角镇徐某宅,采用强行推门等手段入室盗窃,窃得8400元、3.99金耳环一对、4.14金戒指一枚和2.45金项链一条。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378元,合计11778元。至8月期间,周某先后骑自行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等地采用强行推门或掰断窗洋元等手段入室实施盗窃,共作案9起,窃得人民币16950元、金耳环2对、金戒指1枚和金项链1条。经价格鉴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4757元。被告人周俊杰盗窃款物合计价值21707元。案发后,周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强行推门或掰断窗洋元等手段,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