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逐渐演变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受到极大冲击,法院执行难成了人民群众投诉上访的焦点问题。因此,该问题也成了人大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时间成了人大和法院共同研讨的热点问题。笔者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出发,结合当前法院执行难的现状,就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院 执行难 破解 

 

1999年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11号及中央政法委52号、37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上升到国家的层面上解决问题。2006年中央政法委又出台《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就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要求各级党委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虽然法院执结了大量的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执行难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一、关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案件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一套房产可供执行,该房产没有设立抵押。对此200410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第二种情况是当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200511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但是一味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往往导致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而且会容易滋生被执行人利用这种保护规避执行的情况。在案件的具体执行中,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要通过执行该套房产从而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度很大,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在执行工作中畏首畏尾。

 

要破解此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是要拓宽我们的执行思路。最高院执行规定的立法目的虽然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但是我们在理解这个立法目的的时候要注意,执行的根本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就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唯一住房的理解我们就应该拓宽,可以采取以大房换小房、以高价位房换低价位房等方式,甚至在我们国家扩大廉租房建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只要符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的标准,不必一定要为被执行人保留自有住房。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为其留有一定期限的租金,让其申请廉租房。另一方面,我们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要跟进,这样可以为执行工作提供更好的据以执行的有力依据。总之,破解一套住房执行难的问题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扩宽思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来发掘可执行财产,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事故发生后,移送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大多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的是黑车,因此在肇事后根本无力赔偿。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制度不够快速方便,保险公司方面牵涉到保险公司不愿主动协助甚至拒赔,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等等都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

 

要破解此类问题,除了考虑从保险款项、肇事车辆、被执行人财产等常规手段入手解决问题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从违章罚款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基金来救助受害人。因为就现在的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每年的道路违章罚款数额相当巨大,而这部分钱最终成为国家财政的一个收入,虽然国家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未包括道路违章罚款,而其他来源相对于道路违章罚款来说是杯水车薪,这也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者一方无法形成更为强有力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中承担更大的社会救助义务,不能让违章罚款成为政府的摇钱树,通过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缓解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执行难度。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为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因为罪犯(被执行人)入狱、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问题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从而导致执行成为空谈。现阶段,被告人入狱以后监狱机关对其实行的劳动改造,对于罪犯的劳动改造成果最大的享有者是国家和监狱机关。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可以建议国家和监狱机关从罪犯的劳动成果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监狱机关要求享有罪犯的劳动成果。首先从法理角度来说,罪犯享有获得其劳动报酬权利,因为罪犯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未被剥夺,劳动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劳动权本身就包含着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因此,罪犯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次从实践操作角度来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国家负担监狱的财政支出,罪犯劳动成果不再作为监狱的主要财政来源,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不应再归监狱机关所有。让罪犯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报酬,不仅有利于罪犯积极劳动进行改造,更是可以以此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有效弥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真空”现象。

 

四、关于追讨劳动报酬类案件的执行

 

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每年都有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善,有的甚至倒闭,造成企业老板外逃,拖欠了一定数额的工人工资。此类案件具有群发性,而且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我们在执行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企业破产倒闭、资产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企业已经缴纳的属于单位部分的社保资金进行执行。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处理办法是个人部分随着个人工作的转移,帐户上的保障资金可以随之转移,但是对于破产、倒闭企业来说,企业已经缴纳的属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资金是无法返还的。而从实践操作来看,对于企业已经缴纳的属于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保资金既不归于工人个人帐户上,又不予以返还给单位作为企业财产,从而间接的归属社会保障部门。我们认为,企业已经缴纳的属于单位部分的社保资金,理应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因为企业虽然已经破产、倒闭,但是企业缴纳的社保资金是在其企业存续期间缴纳的,社保部门仅是代管而已,所有权仍属于企业,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返还。

 

总的来讲,笔者认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关键首先是国家不能与民争利。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应该让利于民,在国家利益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保障民众利益。其次,破解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问题,需要各部门摒弃自身利益,综合发力才能有效解决。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破产、倒闭企业劳动者追偿薪金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由于牵涉到众多机关切身利益,只有摒弃自身利益,才能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推动执行工作更有效的开展。再次,破解执行难也需要我们每个法律工作人员,尤其是执行员扩宽执行思路,正确把握和理解法律,多渠道、多手段的穷尽执行方式,来保障我们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破解执行难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我们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递增20%以上,今年有望突破10万亿,各地政府可以在财政许可的范围内,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困救济资金等)来救助申请人,缓解执行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