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南京浦口法院反映当前委托或邀请妇联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主要问题:

一是委托调解范围过窄。《实施意见》只是将婚姻家庭类案件委托邀请妇联调解,而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小额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争议不大的纠纷等都未作规定,委托邀请调解的范围过窄,不利用委托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欠缺。妇联干部绝大多数来源于基层,对法律知识的储备有限,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件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有些调解员的调解方式过于简单,没有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这样不仅不利于开展调解工作,甚至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对今后的审理工作带来影响。

三是物质保障力度不够。随着委托邀请调解工作的深入进行,调解员的工作量将会日益增大,而调解员大多工作任务繁重,有时调解员的工作时间会与调解时间相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她们参与调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委托邀请调解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特邀调解员因参加调解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给予适当补偿,目前还没有解决此类费用的专项资金。随着委托邀请调解案件日益增多,该问题也将会显现出来,这样既影响了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又不利于法院开展工作。

二、对策建议:

一是适当扩大调解范围,完善委托或邀请调解机制。将小额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争议不大的纠纷都引入委托邀请调解中。今后在依靠妇联干部进行调解的基础上,该院将继续扩大调解员队伍,选择当地有威望的老妇联干部,或热心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参与调解,同时加强与交警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作,对口分类,不断完善“调解网络”,推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强化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法院和妇联的配合联系。继续开展旁听庭审活动,邀请调解员观摩庭审,将理性说教培训与感性观摩学习相结合。同时还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调解经验,并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妇联干部以案说法、以案说调,对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加强物质保障力度,完善激励机制。法院将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制定操作方案,给予调解员充分的时间从事调解工作,并将调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将假日法庭、晚间法庭工作与委托邀请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利用节假日和工余时间为群众服务。针对调解员支出费用问题,该院将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力争尽快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