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行政审判注重协调取得明显社会效果
作者:张沛生 常拥军 朱迅翎 发布时间:2007-09-21 浏览次数:720
本网徐州讯:沛县法院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行政审判中,克服“重判轻调”的思想,注重协调,为行政审判创造出了优质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更加深入,因城市拆迁、拆除违章建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审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较往年有所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了行政诉讼。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服务大局与公正司法、支持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权利的关系,列入了该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首先要解决好的重要课题。
该院从实际出发,坚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大力支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平衡各方利益,找出做好案件协调工作的契合点。大大提高了协调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出台了依法协调的“六条原则”:
一坚持分清是非的原则。沟通协调不是和稀泥,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促使认识错误,转变态度,同时使对方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法官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对对方的过错给予谅解;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案件当事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更要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解决矛盾纠纷的诚心,将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亲合力融为一体,尽量缩短法官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三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是沟通协调的前提,就是为了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合法则要求沟通协调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压促调”、“以诱促调”、“以拖促调”,确保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四坚持“两个维护”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最怕的是输官司、丢面子、失威信,行政相对人最怕的是合法利益不能实现。在沟通协调时,注意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从减少各方损失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立情绪,营造相互理解的氛围,在和谐处理争议中实现双赢;五坚持适度调解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决和协调都是为了依法妥善地处理行政争议,协调的过程本身就是辩法析理的过程,经沟通协调不能达成合意的,果断下判,确保在审限内结案;六坚持案结事了原则。凡是通过沟通协调、原告撤诉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各方当事人完全彻底地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目的。
前不久,他们在审理一起起诉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中,均涉及群众100余户300余人,在个别群众的鼓动下,情绪激动。法院在向县委领导同志汇报后,顶住重重压力依法作出了对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坚决不予支持的判决,同时与国土局、水务局、公安局、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同志一起做好群众的息诉息访工作,对企图利用群众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予以揭露和制止,有力的保护了国有资源合法权益。上半年受理的30件行政诉讼案件,经过法院协调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和判决政府胜诉的案件达25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