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贯穿着民事诉讼的始终,因此,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送而难达、送而不达、瑕疵送达,已经成为影响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最大难点。同时,由于送达的不规范带来的送达效力的争议也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很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激化。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现行的民事送达方式作以下分析与思考。

 

一、我国民事送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比较齐全,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移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等等。但是,上述有关送达方式与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一样,带着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事人的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的情况下,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也符合诉讼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太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显示出了较大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困难成为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影响了人民法院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亟待进行完善。

 

二、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1、直接送达越来越难。客观上,我国流动人口日益增加,人们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主观上,有的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使及时准确的直接送达越来越难。除此,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对送达地点规定不够灵活。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的立法模式下,一旦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住所地改变则送达无法完成。当事人故意逃避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有不少当事人不愿接受法律文书,得知法院文书的送达即使在家也不开门,不与法官见面。有的当事人工作单位不固定,不容易寻找当事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往往找不到人。法律对签收人的范围规定过窄。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为逃避送达而事先离开其住所,而其他人的签收在法律上又没有法律效力,造成事实上的送达效率不高。

 

2、留置送达的要求过于苛刻。对于留置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才能视为送达。简而言之,就是必须要有见证人,而且留置地点也必须是受送达人的住所。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对此不予理睬,拒绝在有关回证上签名作证。也有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对外出的人员拒绝出示任何有关证明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司法行为的进行。

 

3、公告送达过于随意、单一。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因此,公告送达必须慎用。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公告送达过于随意。据统计,公告送达案件中离婚、借贷、赔偿案件占较大比例,部分法官只是程序性的向被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不经直接送达和调查核实被送达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甚至不经邮寄送达,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直接简单的采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刊登报纸过于单一、刊登费用过高。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践中,由于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受地域的限制,通常情况下,法院均要求当事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所有的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不仅在半月之后才能见报,而且普通民商事案件开庭、判决两次费用高达560元,破产类案件一般需要刊登三次公告,所需费用高达1800元,如加急、超字则需加收公告费,这样势必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4、邮寄送达过于形式,缺乏可靠性。近年来,各地法院多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该项送达方式在实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未按规定签收邮件。按规定特快专递一般应由被送达人本人签收,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写明签收邮件的时间,本人确实无法签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代收邮件时必须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实践中,邮局工作人员仅让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未标注签收邮件的时间和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第二、邮件退回率高,退回时间过长。因原告起诉时大多不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单位,起诉状中只填写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数被告白天家中无人,只有晚上才能送达,邮递人员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况下,邮递人员白天投递几次收件人家中无人,或收件人拒收邮件,即将专递贴上“查无此人”、“拒收”退回法院。

 

5、委托送达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最大的问题是受委托法院既不送达,也不给予任何回音,送达不送达无关紧要,从而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办理委托事项,同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法院不愿意办理委托送达案件,认为既不能为本院取得经济效益,相反还要代为付出人力、财力去送达,“得不偿失”,从而对委托送达函不问不理,严重影响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审理。

 

三、对新型送达方式的探索

    

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我国原有的送达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不能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目前,由于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已日益普及,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已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指出:“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试。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09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92号)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以下对几种新型送达方式作简要分析。

   

1、电话送达。电话送达的成本低、效率高,但其缺点是无法留下书面的送达证明。在实践中,也有人提出两个解决办法:一是电话录音,可以完整记录通话内容,然后制作书面笔录,内容包括通知人,受话人,拨出电话和受话电话的号码,通话的时间、内容等,由两个以上的证明人签字,然后和其他诉讼材料一起归档;二是发送短信,以短信形式把送达和回复的内容固定下来,以备核查。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有的当事人收到短信后不回复,还有的干脆换掉手机号,或以假的身份骗取手机号,致使当事人身份无法确认等等,当然随着3G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视电话的使用会解决到以上的问题,同步保存的音像资料也可用来存档备查,这都给法院事后证明电话送达的合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空间。因此,电话送达不失为未来民事送达制度的选择之一。

 

2、传真送达。传真现已经成为使用最为广泛的通信工具之一。但是利用传真送达法律手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当事人利用传真传送不真实委托书或信息,也有的在送达回执上故意让别人代签,事后又不予认可,恶意拖延诉讼等。实践中,对于利用传真送达的证明问题,可以将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一起传真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获悉诉讼文书内容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然后再将送达回证传回给送达人,在电话询问受送达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后,将电话录音作为送达证明。

 

3、电子邮件和电子公告送达。所谓电子邮件送达,是指通过互联网的链接,在法院系统和当事人各自的计算机之间送达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特定诉讼文书。电子公告送达,则是指法院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法院通过Internet以电子邮件和电子公告方式送达法院文书是一种尝试,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逐渐显示出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越性。但该送达方式的运用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安全缺陷。网络最大的隐患是黑客。电邮送达借助网络,如果黑客非法侵入电子信箱,篡改、伪造法律文书,冒用人民法院名义发送诉讼文书,或者冒用当事人名义回复文书,将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电邮送达在技术上隐藏着极大的不安全性。实施电邮送达,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有一定的技术保障。操作缺陷。一是送达回证的取得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在电邮送达中,法院和受送达人之间没有面对面接触,如何确认法院已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证,这就成了操作上的一个难题。二是如何确定被告已收悉邮件。送达的目的之一是保证被告得到充分通知,这是法院开展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前提。否则,法院不能进行正常审理。因此,采用电邮送达时,被告邮箱的真实与否,文件是否送达到被告邮箱,以及被告是否阅读并知悉了所送达文件的内容,在法律认定上都有一定困难。三是哪些文书可以电邮送达。是否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通过电邮送达?特别是对于开庭传票,依民事诉讼法,如果原告缺席,视为撤诉;如果被告缺席,则可以缺席判决。一般而言,由于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法律文书,而不适宜送达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这都给实际工作增加了一些困难,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