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制定四项措施保证法官判后释明工作落到实处
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9-20 浏览次数:628
本网南京讯:为进一步强化息诉稳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当事人因对裁判说理不透或不理解等形成的涉诉信访案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近日,江宁法院出台《法官判后释明工作规定》,从四个方面保证法官判后释明工作落到实处。
一实法官判后释明要制作工作笔录附卷,或在宣判时记入宣判笔录。审管办对判后释明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进行评查。
二是对未按规定作法律释明工作的,由立案庭开出释明转办单移送原承办庭,原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开展释明,可以当即约申诉人进行释明,也可以预约时间进行释明。
三是释明工作应当在接办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立案庭。对经承办法官释明未果的,应当由原承办庭庭长再次进行释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可能引发上访、群访等信访事件的案件,分管院长、庭长应当主动做释明工作。
四是立案庭对释明转办单的反馈情况按月通报,对原承办法官接办后未释明、不释明或者在释明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或者不及时反馈报告有关信息导致重大信访事件的,按法官惩戒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