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推行“阳光执行三告知”
作者:张明广 张同 发布时间:2007-09-20 浏览次数:996
本网盐城讯:滨海法院自开展“提升审判绩效”百日竞赛活动以来,在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行“阳光执行三告知”工作方法,从执行立案到案件执行完毕,全程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地避免了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
一是风险告知。在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首先要与申请执行人做好谈话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向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查找有关线索时尽可能与申请执行人保持密切联系,使他们全面了解执行法官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措施告知。在案件执行当中,要求及时把采取的措施向当事人告知,具体包括实行执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以及搜查、拘传、挽留等各项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真正了解到执行法官尽最大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在对案件进行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后对法院工作的误解。
三是账目告知。在案件执行到位后,对执行款的支付情况全部公开,对执行费按规定交纳,向当事人双方告知执行明细帐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