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法院将调解机制引入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费娜 发布时间:2007-09-20 浏览次数:839
本网无锡讯:无锡锡山区法院行政庭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从大局出发,注重裁判的正确导向,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尽量多做当事人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在日前行政庭审结的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结案方式均是原告以实际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既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问题,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行政案件也日趋复杂多样,有些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大多是为了人身、财产方面的实体权益,所以一旦实体上的权益得到保障,其认为诉讼目的也就已经达到了。因此,行政庭把“功夫”下在案外,调解、协调并举,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如原告汪凤岐、倪福妹不服被告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原告于1981年8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建造了两层楼住房四间、猪舍四间。其后,长子汪建平及次子汪建伟分别住在该楼房的东西两侧,原告夫妇则住在猪舍房屋内,对于该房屋的产权未作任何处理。直到2006年下半年,原告夫妇才得知自己当年申请建造的房屋已分别登记在长子和次子的名下,且两个儿子早在2002年12月就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故原告夫妇认为被告无故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02年12月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情况,准确、恰当把握本案的矛盾焦点、利益平衡点、心理缓冲点和调解突破点,抓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找准当事人所能共同接受的调解方案,主动与锡山区房管局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摆事实、论证据、明法律,从法、理、情三方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充分将调解工作做深做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促使原告主动撤诉,达到了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