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5207时许,沈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驾车准备去公司上班时,被多次向其索债未果的张某撞见,张某上前向沈索要欠款,沈某推脱晚上下班后再说,并不顾张某双臂还靠在车窗上,欲驾车离开。张某见状,将手臂伸入车内,夹住驾驶室左侧车窗,欲加阻止,沈某为甩掉张,将车驶入行车道,并沿汇龙镇江海北路由南往北加速行驶。期间,张某右臂夹住驾驶室左侧车窗,不停地叫沈停车,但沈未予理会,继续驾车行驶五、六十米,致张跌地,被沈某所驾汽车碾压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沈某赔偿被害人张某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