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强化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心,增强队伍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近日启东法院出台了《“一岗双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新增了对领导经济责任追究规定,细化了责任追究方法,并扩大具体责任追究中的领导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法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各部门正职(或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各级关于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除按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外,主要增加了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追究的方法按所发生问题的性质和管理层次按级追究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若部属发生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发直接领导年终全部考核奖,扣发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年终二分之一考核奖,扣发党组书记、院长年终四分之一考核奖。若部属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因工作失职受到行政(党纪)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以受处罚者本人扣发考核奖为基数,按比例减半扣发领导考核奖。同时规定,对主动发现问题,自觉查处整改到位挽回不良影响的,经法院惩戒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从轻、减轻或免除领导干部相关责任。对知情不查、隐情不报或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案执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法院惩戒委员会讨论通过,视情追究行为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