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为促进民事调解工作水平提升,确立四种理念,使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正规化轨道,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两者有机统一。

一、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主审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必须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务必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来作为定案的基础和做好调解工作的基本前提。杜绝“和稀泥”式、“无原则”式调解。禁止法官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把当事人间的矛盾转嫁到法院。

二、法律平等理念。要求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进入调解程序。调解自愿包括提出、方案、处分权、协议达成自愿等。法官主要起到主持和召集作用,严禁“哄骗式”、“压服式”等违规式调解。

三、程序合法理念。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要求法官对调解的每个环节、进程及调解内容,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办理。严掌调解尺度,杜绝以言代法和当事人在不明确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先让签名盖章后解释说明的做法。    四、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法官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在司法和调解活动中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牢记“司法为民”这一宗旨,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调处案件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