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不是当年那个热情洋溢、对生活充满希望的我了。”坐在法官面前的女士面容憔悴、眼窝深陷。从婚后不久丈夫第一次拳脚相加,到耳朵被打成穿孔,这些年又演变成无语的“冷暴力”。近二十年的婚姻历程留给她的是头疼、耳鸣、失眠、抑郁、胆结石、内分泌失调……她曾对丈夫一次次发出呐喊,却一次次绝望:“我该怎么办?我不想离婚,可我们的婚姻还有救吗?”

李某和丈夫戴某都是公务员,结婚十多年了。随着职位的升迁,戴某越发觉得妻子配不上他了,戴某常常是在外面花天酒地应酬,回家越来越晚,有时夫妻俩几天也难得说上几句话,丈夫就是说也是给妻子白眼的话,李某经常在家里独自流泪,这样生活了三年后,忍受不了,上法院起诉离婚。最近,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基层法院民庭的法官在向记者分析起了这两起案例后认为,这是典型的“冷暴力”。

如今,家庭暴力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在一些都市家庭中,一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前不久,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专家指出,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冷暴力”已成为当今都市家庭暴力的新杀手。如果把家庭暴力分为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精神暴力发生频率最高。所谓的“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劳动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记者关注到,立法、司法部门官员以及法学和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在讨论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时,普遍提出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以上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

据长期办理婚姻案件法官的调查分析,“冷暴力”有以下主要几种类型:

冷嘲热讽型。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妻子有些想法想征求丈夫的意见时,丈夫就说“你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就跟别人学”、“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模样,再漂亮的东西套在你身上也好不了”,还有“你干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事,你自己最清楚”等等一些刺伤人自尊心的话。

提醒惩罚型。妻子通常并不想真让丈夫伤心或痛苦,只是用行为表示出她的不高兴,提醒丈夫注意她的感受,反省一下做错了什么。比如摔东西、拒绝或敷衍性生活、对着孩子说爸爸如何不好、一句话不说转身回娘家……总之,丈夫不喜欢怎样她就怎样。

不管不顾型。不关心对方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再做以前一直由自己主动承担的家务;临时出门不再通知对方;没有任何原因地“失踪”,让对方找不到踪影;懒得和对方说话;不喜欢单独面对对方。

听之任之型。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状况,说明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大的危机,正在丧失主动解决问题的意愿,对方所做的和所说的一切好像都与自己无关,只是为了维持婚姻形式。但是,两个人都要想清楚维持这种状况的目的是什么?

一位和丈夫共同生活了12年的女士说:“我们的生活就是这样,没有大的争吵。我们之间的话语越来越少,吵架对于我来说都是奢望,那最起码也算是沟通。”

中国目前拥有3.2亿个家庭。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加之传统大男子主义的观念仍然存在,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精神暴力被形象地喻为“冷暴力”。“冷暴力”,让许多妇女都“痛在心里”。

没有沟通的日子令人崩溃。在一起离婚案中,人到中年的女士向记者诉说,自己正经受着家庭“冷暴力”的伤害,她丈夫现在基本上不和她说话。她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在她的家庭生活中已经有两年了,如果这样下去,她真的会崩溃的。

想吵一架都成了奢望。记者相继采访了多位离婚案件中的女性,她们均表示和自己的丈夫或多或少地有过“冷暴力”。妇女难忍“情冷淡”,家庭“冷暴力”让妇女精神崩溃,夫妻双方存在这样的冷淡关系,已经在现代的家庭中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采访中,有关婚姻家庭的专家称,每个家庭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家庭“冷暴力”,如果严重了,对家庭的和谐生活有很大的危害:第一,家庭“冷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妇女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严重了,妇女会产生极端的做法,可能会自杀,甚至伤害自己的丈夫,如果家里有孩子还有可能伤及孩子。第二,夫妻双方的“冷暴力”也会使丈夫或者妻子有外遇,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第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容易使孩子产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别人交流沟通,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发展,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娜分析认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冷暴力”的发生也没有特别的前兆和过程,往往是从一件小事斗气开始的。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们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也会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处理。

有人说,“君子动口不动手”难倒法官。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都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他们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来折磨对方,常州法院的法官认为,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其一,由于本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多少还受到“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约束,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高学历的身份。其二,掌握被害者的心理,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从精神上拖垮对方,让其主动就范。其三,现在普法力度不断加大,人们一般都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学“乖”了的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这种方式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一时也很难认定谁是过错方。至于“被施暴者”,他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么缺乏技能,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生活来源;要么生性懦弱,终日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受伤害的一方可能因为长期的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一基层法院曾判决过一起案件,妻子在长期忍受丈夫的婚外情带来的精神折磨后,终于忍不住举起利剪除掉了丈夫的“命根子”??这就是“冷暴力”行为带来的后果。

心理专家徐岫茹分析,在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发生频率非常高。她分析说,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中,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观念,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有失身份。还有的是丈夫掌握妻子的心理,知道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从精神上使其“主动就范”,对自己俯首帖耳。

另外,随着现在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很多妇女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渐渐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冷暴力”方式。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

“冷暴力”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目前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西方,夫妻一般会寻求“婚姻治疗辅导中心”的帮助。在我国,类似的机构很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庭一位女法官向记者介绍,虽然女性经常是“冷暴力”中的受害者,但遭受“冷暴力”的女性很少会想到诉诸法律。她说,女性因家庭暴力求助援助中心的大多是直接遭受丈夫殴打的,而因“冷暴力”求助法律的目前还没有。

婚姻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分为肉体上和精神上两种。对身体实施暴力后一般会导致身体外伤,有据可查。但法律是一种公权力,不能完全介入夫妻的私生活,很难把“冷暴力”纳入到法律权力的范围中来。目前,法律上对于精神暴力的鉴别、取证等都尚无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实施冷暴力后无迹可寻,法律对此很难作出制裁。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

“冷暴力”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目前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西方,夫妻一般会寻求“婚姻治疗辅导中心”的帮助。在我国,类似的机构很少。即使不去接受心理治疗,双方也应敞开心扉,加强沟通和交流,解开心结,让“冷暴力”不再害人害己。至于“被施暴者”要破除“家丑不可外扬”、“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认定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再维持下去的话,就要勇敢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

为防止家庭“冷暴力”出现,有专家提出:一是提高个人主体意识。维护家庭幸福的基础是男女平等,首先要尊重自己,才有可能获得对方的尊重。在面对精神暴力时,要学会用适当的方式来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提醒对方注意到他对你造成的伤害。二是学习婚姻之道与情绪调控。夫妻冲突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学习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技能有利于发展和谐的夫妻关系,减少夫妻冲突,从而防止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也有利于冲突的解决。三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亲朋好友、周围邻居、单位同事都可以成为自己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政府部门(公安、司法、医疗)和社会组织(社区、律师、服务组织)、专业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都是你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很有力的支持者。四是增加个人社会资源。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常常受控于丈夫而仅有很少的选择权,比如因为经济、情感依赖、孩子等原因,女性只好继续留在暴力环境中。增加选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个人技能、经济自立、住房权益、家庭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