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登记不影响土地互换事实 要求返还被两级法院驳回
作者:王进良 程庭刚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402
经过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而获得的承包地经口头协商互换后,双方各自经营近十年,虽未经书面登记备案,但不影响互换实质成立,现一方要求返还有违诚信。近日,历经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判决得到维持。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均系射阳县千秋镇渠东村五组村民。2000年,为响应发展养殖业政策,被告李某决定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开挖池塘进行螃蟹养殖。因蟹塘进水需要经过原告承包田地,原告承包地受浸渍。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其承包的3.2亩土地连带部分不算承包面积的土地共约4亩换给被告养蟹,被告将其承包的2亩大蒜田(已种大蒜)换给原告种植,调换后的土地缴纳费用由现行种植人交纳。后被告在调换得来的土地上开挖蟹塘进行养殖。2009年,原、被告为换田的事情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各自承包的土地,为方便耕种和养殖的需要,进行互换,虽无书面协议,也未登记备案,但事实各自经营已近十年,原、被告双方土地经营权实质上已作互换。故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