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协调机制缺少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偏差这一现象,淮阴区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机制的实施程序和工作方式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行政协调的原则。行政协调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协调的提起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是明确协调案件的范围。在涉及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可以调解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诉讼和其他案件中都可进行案件协调。

三是规范协调的方式。庭前协调要求在不影响案件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证据交换下进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后协调,期限一般为10天,特殊的可延长至15天,但期限应计入审限,协调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四是规范协调协议的制作。对一些需要制作协调协议的案件,主持协调的人员要对协调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履行协议,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