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员释明、生效裁判文书抄送制度
作者:沈荷 闵毅 单民 发布时间:2007-09-17 浏览次数:1339
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重创新,求实效,在实行劳动纠纷案件专业合议庭、推行特邀调解员陪审制度的同时,尝试劳动争议仲裁员释明和生效裁判文书抄送制度,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嬴。
劳动争议仲裁员释明制度。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较多,政策性较强,特别是劳动保险方面有关项目数额的计算标准调整变动频率较快,有些案件当事人对相关规定了解不多,虽经仲裁,但仍因存在误解而不服仲裁诉讼至法院。针对这种情况,丹阳法院一方面向当事人进行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一方面考虑到仲裁委掌握的政策、规定比较全面,及时邀请劳动争议仲裁员就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展示和释明,并就裁决有关内容和计算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如该院审理的原告丁某与市人才市场劳动争议一案,虽该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丁某对养老保险政策标准等规定不甚了解,诉至法院。审理中,丹阳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并邀请仲裁员就仲裁裁决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释明,最终原告表示理解和服从裁决,撤回了起诉。通过邀请仲裁员释明,尽可能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促使当事人服裁息诉,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形成劳动、工会、法院三部门凝心聚力,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
生效裁判文书抄送制度。在强化诉讼调解与委托、协助调解相结合的同时,丹阳法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抄送制度。在劳动争议类案件审结后,将生效的裁判文书抄送一份副本给有关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这一做法主要是立足发挥法院判决在社会上的公信功能,强调“调”、“判”优势互补,一方面借此与工会等有关组织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便于共同对判决后的纠纷发展情况跟踪了解,另一方面便于有关调解组织在调处类似纠纷时有所参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也增强纠纷双方对调解方案的信服力,起到了“判一件,调一片”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