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时没有约定出售房屋是否包括自行车库,应当如何处理?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自行车库属于从物,判决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的某套房屋及自行车库归邵某所有,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邵邵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008111日,陆某与邵某签订一份《售房协议》,约定陆某以25元的价格将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的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一套住房出售给邵某,陆某负责房产证申领并协助办理过户事宜,协议签订后邵某先支付房款22万元,余款于过户时一并付清。同日,邵某妻子付给陆某22万元。后陆某将上述房屋及相应自行车库由邵某及家人使用至今。

 

201091日,陆某向房管部门申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载明房屋状况包括房屋和自行车库,所有权人为陆某。后邵某要求陆某过户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陆某提出双方在《售房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自行车库是否出卖及相应价款,认为其出售给邵某的房屋不包括自行车库。邵某则认为其购买的房屋包括自行车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包括相应的自行车库。因自行车库无独立的权属证书,相对于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而言,属从物,在双方未对自行车库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认定涉案房屋包括自行车库,且陆某在收取购房款后将自行车库连同涉案房屋一并交付给邵某使用至今,其在签订《售房协议》时对出售的房屋包括自行车库应当是明确认可的,故涉案房屋包括自行车库,陆某应当协助邵某办理房屋及自行车库的权属证书。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时,出售房可以将房屋和车库分开出售。在没有明确约定房屋是否包括车库的情况下,由于车库没有独立的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属于房屋的从属物,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认定出售房屋包括相应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