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因修建房屋,找来薛某等人帮其施工,不料,房屋快要建好时发生意外,薛某从屋顶处的跳板上摔下致残。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3月,被告曹某需修建房屋,遂将该此事告知其妹夫周某。嗣后周某即找到薛亮等人一起到曹某处修建房屋,施工现场具体由周某负责。200837下午4时许,薛某站在跳板上往上吊横梁时,系在该横梁上的绳扣(该绳索系薛某自己提供)突然松开,加之跳板未进行固定,薛某向后从跳板上摔落倒地。薛某受伤后即被送至金坛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椎、腰椎压缩性骨折伴截瘫,经鉴定,薛某所受之伤已构成5级伤残。

 

2010年元月,薛某将曹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庭审中,曹某认为其房屋翻修工程是承包给周某的,他和周某结算工程款,并不直接支付薛某工资,不构成雇佣关系;薛某经常在外帮别人建房,其在施工过程中自己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他本次没有扣好绳索,没有固定跳板,致使其摔下受伤,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房屋修建工程系承包给周某承建,且曹某支付薛某、周某等人劳动报酬,据此,双方应属雇佣关系,同时周某也属召集人和现场指挥人。曹某雇佣薛某修建房屋,薛某作为雇员在从事修建房屋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曹某作为雇主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薛某在修建过程中未能注意绳索是否扣好、跳板是否固定等安全事项以致其从跳板上摔下受伤,主观上存在过失,故可适当减轻曹某的赔偿责任。周某作为施工现场的指挥人,也未能履行上述事项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曹某赔偿薛某各项损失129112.73元,判决周某赔偿6096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