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通过判后释明和调解工作化解一起矛盾激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89,许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其父亲许某代理办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农花苑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车库的出售、过户、收取房款等手续。820,许某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将该套房屋转让给张某,房款合计80万元,包含房屋内部装修设施,张某于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824,许某某父亲许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下称《协议一》)对820签订的协议中的房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同日办理过户手续时,许某与张某再次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下称《协议二》),约定该房屋的售价为63.8万元,同时,许某某与张某在房管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63.8万元,《协议二》与《房地产买卖契约》存于房管部门备案。当日,张某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含前述定金1万元)。201091,张某领取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因余款问题发生纠纷,20101029,许某起诉至我院,要求张某支付购房余款60万元。

 

审理中,张某认为房屋售价为63.8万元,尚余43.8万元未支付,并反诉要求许某承担其垫付的应由原告负担的税费44409元。许某则认为双方于过户时约定的63.8万元是为了避免部分税收,《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办理过户时的格式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税费应当按照原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张某承担。由于双方矛盾对立严重,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情绪激动,多次到法官办公室吵闹,甚至扬言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考虑到购买房屋对老百姓而言是极其重要的支出,对张某行为表示谅解,并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调查,多次召集双方耐心开展调解,释明法律规定,但因双方分歧过大导致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部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定确认机关,根据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登记备案情况、双方对价款变更的解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一》对付款方式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日签订《协议二》对成交价作重大变更发生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过程中,且未明确是否包含装修设施,根据原告解释,应为规避税费所签,而非双方对房屋成交价格的真实约定,其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法院在厘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于今年110日判决被告张某支付购房余款60万元,原告许某某支付张某垫付的税费44409元。

 

判决后,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和,许某某与张某同时来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发生激烈冲突。承办法官并未因案件已经判决而不闻不问,而是利用双方都在的机会,详细解释双方争议较大的房屋真实价格、税费负担等问题,并释明法院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认真解答了双方对判决存在的疑问,并适时对双方开展调处工作,努力争取双方达成谅解。经过半天努力,张某同意一次性支付58万元给许某,并了结双方所有纠葛,日前,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同时撤回上诉。

 

连线法官:判后释疑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应当充分运用判后释疑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具体而言,判后释疑具有以下三个功能:

 

一是释明判决内容。由于判决书基本上是法官使用法言法语撰写而成,基于判决书撰写规范的要求,法官一般不会在文书中详细解释所引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时常感觉判决书晦涩难懂。通过判后释疑,法官可以进一步解释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法律难点、引用的法律规定等问题。

 

二是实现息诉服判。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会对其中论证庭审中提出的意见、判决书说理等问题产生疑问,判后释疑为法官与当事人提供了庭审之外的一个交流平台,当事人可以提出具体的疑问,法官对此进行耐心解答,更加容易让当事人信服,能够让当事人相信判决,真正做到息诉服判。

 

三是发挥教育引导。在判后释疑过程中,法官可以用更通俗语言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能够起到较好的普法效果,同时,法官能够通过案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多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