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和谐诉讼 破镜重圆
作者:周莉 发布时间:2007-09-14 浏览次数:766
本网盐城讯:建湖法院近湖法庭近日调解和好一起离婚案件。主审案件的顾法官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通过行使释明权,深化调解,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使双方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黄某(女)与吴某(男)系一对夫妻,婚后生一男孩,现年14岁。由于吴某不务正业,没有固定工作,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03年吴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14个月。刑满释放后,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屡次戒毒没有成功。2005年6月在上海购买毒品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出来后在
在法院向吴某送达应诉手续后,吴某服刑的看守所反馈吴某刑期即将届满,现情绪一直不稳定,不宜开庭,请求法院廷期审理。顾法官考虑到吴某的处境,经与原告沟通,同意延期审理,给吴某吃了一颗定心丸。
吴某释放后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对服刑及吸毒事实均无争议。但黄某一直认为在吴某服刑及强制戒毒期间,她的所得(存款)应是个人财产,故坚决要求离婚,且该存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被告吴某则不同意离婚,请求黄某能给他一次机会。为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顾法官当庭行使释明权,告知黄某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及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原告执意离婚,初次调解不成。顾法官考虑到吴某确实有痛改前非的表现,且小孩尚年幼,应在和睦的双亲家庭中成长。于是不顾工作繁忙,与天气炎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顾法官对黄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离婚的利害关系,特别是打消了黄某对存款是其个人财产的错误念头,从根本上纠正了化解了矛盾。更以一个长辈的身份苦口婆心地让黄某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无辜。同时在顾法官的主持下吴某也写下了保证书,发誓要重新做人。顾法官的真诚感动了双方,黄某终于答应给吴某一次机会,吴某也承诺一定不会让黄某和法官失望。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和好。一对夫妻重归于好,夫妻俩手挽手离开,在夕阳的斜照下,留下了一对和谐的背影……
【后记】 建湖法院近湖法庭,积极响应最高院提出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在院党组领导下,通过庭务会学习使全庭法官充分认识以人为本、和谐诉讼的重要性,不断探索和谐诉讼的方式,深入学习和谐诉讼的内涵。使全庭法官都能和当事人平等对话与交流,强化调解机制,使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与沟通。同时全庭法官在庭审中及时正确行使释明权,有效防止了突袭判决,消除了当事人对裁决的不满情绪。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都能从产生它 的环境中彻底消除,从实质上、源头上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