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陈老先生有三个子女,大儿子陈坚、二女儿陈芳、三儿子陈强。陈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女儿拿出一份遗嘱说父亲把房子给她了,儿子也拿出一份遗嘱说房子是属于他们几兄妹共有的,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后经司法鉴定,双方拿出的遗嘱上老父亲的签名一致,也就是说陈老先生立下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
陈芳说,她手中的遗嘱是父亲在2006年写下的“事由”一份,称:“别的子女都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我死亡以后,我本身财物赠与二女儿,与别子女无关。”落款日期为“20xx年”。
陈坚和陈强手中的遗嘱是陈老先生在2009年立下的,当时他正与女儿因房子的事情打官司。这份遗嘱称:“我去世以后房屋公有,几个子女共有,以此为证。”该遗嘱落款有具体的日期。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09年陈老先生所立的“遗嘱”,是最后的遗嘱。一审法院判决原“事由”中涉及陈老先生财物中房产的内容无效,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二女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从相关证据来看,陈芳提供的陈老先生在2006年8月5日出具的“事由”属于遗嘱性质。该遗嘱意思表示清楚,内容亦较为完整,但欠缺明确的书写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同时,陈老先生与陈芳、拆迁办就回迁房权属所打的官司,也表明陈老先生不同意其去世前,其个人财物就归陈芳所有。陈老先生后面出示的遗嘱,已经明确表明他去世后个人财产归全体继承人继承。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